考什么?
Judicial precedent(先例、前例)
其实它说什么我不明白 (*hahaha*)
真的不明白啊 - -
上个星期skip了一堂课
然后昨天听回都blur blur的
大概大概知道 J.P=以前人怎么判案 然后我们跟回吧
J.p=case-law
“一项已经判决的案件和法院的判决,它被认为是为一个后来发生的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或类似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范例或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法院试图按照先前的案例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审判。这些事实或法律原则方面与已在审理的案件相近似的案件成为先例”。
这个在合约(contract)还有侵权(tort)是蛮重要的东西
因为如果cases 相同,先人已经写好了
那就follow cases,省事,省时,省钱
可是勒
J.P有分binding还有persuasive
binding=必须遵守,有约束力的
persuasive=说服
根据此项原则,法官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通过应用法律原则,增进法律系统的完善。因而在同一法院组织架构内,法官仅仅被要求应用较高级法院作出判定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 or the operative reason for the decision)。
高级法院在判决中作出的附带意见(obiter dicta),若并不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则有可能不被下级法院遵守。
ratio decidendi=binding,must hv to follow
obiter dicta=merely persuasive,not really hv to follow
打个比例
exp-我在kfc(某人最爱,哈哈哈)如果吃到食物里有蟑螂
我要sue kfc
那律师、裁判官就要写一个report
有ratio 和 obiter的
从这个cases里面,我的report ratio=食物有蟑螂
obiter=其他因数,除了有蟑螂,可能是地方不干净,厨师不卫生 之类的
这个是基本的,深入的考倒我了 =(
因为skip了所以不太明白
还要我身边坐了两位法律高手指点我 ^^
Thx Mei Queen N Stan ^^
然后contract合约有分3种
-domestic 没有金钱交流的(比如说跟家人之间的约定,类似我帮弟弟打包食物,他给我酬劳RM2 like tat xD) 这个是 not binding的
-commercial 就是生意的,这个是binding的
-social networking 就是网络社交咯 ,not binding
啊 我昨天学到一个
确立先例的规则(Establishing the Rule of a Precedent)-Donoghue v Stevenson
my lecturer got told us the story about tiz =)
跟大家分享一下小故事
*copy n paste*
斯通用多纳休诉史蒂文森案(Donoghue v. Sstevenson)6来论证他的观点,该案发生在英国,非常有名。原告的一位朋友从一个咖啡厅给原告买了一瓶姜啤。啤酒瓶是不透明的。原告喝了几口后,发现瓶子里居然有一条腐烂的蛇。她被吓了个半死,还患上了严重的肠炎。于是她起诉制造商,获得胜诉。在多纳休案之前,因过失制造缺陷产品的制造商一般只对产品的直接购买者承担法律责任。很明显在多纳休案中,法院废除了这项规则。因为尽管原告不是产品的直接购买者,但法院仍裁定制造商应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正如斯通指出的,依据古德哈特的理论,审理多纳休案的法院采纳的规则含糊不清,因为案件中各种重要事实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概括层次。就拿此案中造成伤害的载体来说,它可以被归入不同的概括层次:一个装姜啤的不透明的瓶子,一个不透明的饮料瓶,一个饮料瓶,一个内装用于满足人们消费的动产的容器,一件容器或者一个东西。被告也可以被归入许多层次:一个向全国配送货物的制造商,一个制造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货物的人或一个经营货物的人。伤害可以分为身体伤害,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或伤害。因此,依据古德哈特的理论,多纳休案几乎可以代表通过对案件重要事实进行不同概括层次的排列组合而建立起来的无数项规则。例如,有的规则规定:如果一个向全国配送货物的制造商,为了制造满足人们消费的产品,在制造的过程中出现过失,那么该制造商对因此而引起的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以有别的规则,内容是:如果一个为了获利而经营货物的人存在过失,而且他在包装货物时隐藏了该产品的缺陷,那么他对因此而引起的身体伤害要承担法律责任。7
尽管古德哈特的理论实质上是一种结果中心的方法,但是它与最低限度方法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斯通的评论对前后两者均适用。假设审理多纳休案的法院已经宣布了规则,认为如果制造商在制造产品时存在过失,该制造商就要对因产品缺陷所引起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除了过失以外,)这条规则的其他因素对案件的判决都不是必须的,因为法院对每个因素都可以进行限制解释。比如,法院可以适用限制性规则得出同样的结论。这个限制性规则是:如果制造商在制造产品时存在过失,那么它就要对因产品缺陷所导致的能合理预见到的身体伤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适用一条更为狭窄的规则,即一个向全国配送货物的制造商在生产食品时疏忽大意,而在他的包装是合理的检查无法发现产品缺陷,那么该产品给直接消费者或最终消费者造成合理预见的伤害时,制造商就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很多东西 - - 不过我还没温习
要怎么写我都不知道
=(小考的 写不出来就死
T____T
我知道有一个很babi的
ISA-internal security act
他不用理由不用证据就可以拉你坐牢
坐几久都不是问题
怎样才会触动到它呢
只要你走出去说najXX 是 sohXX
那么恭喜 @o@ 你中了
而且是不可以叫律师来保释你的- -
什么东西嘛
好想温书
可是眼睛还没到手
长时间对电脑 对书本 让我觉得很累 很容易疲倦
眼睛很干涩
=(眼睛啊,你快来吧
没有你我快不行了
(*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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